当事人:李红梅,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银泉北路通裕花园B幢1302号
经查,当事人李红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汇江花园江品居4座203号房屋外平台建设三间铁棚房屋。第一间面向小区内,长3米,宽3米,面积9平方米;第二间面向小区外大街,长7米,宽4.5米,面积31.5平方米;第三间面向小区外大街,长3米,宽2米,面积6平方米。违法建设面积合计46.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5〕39号);于2016年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5〕4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6〕3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9日